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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津南区基础教育学术诚信工作的规定

2014年12月10日 14:31:20 来源:转自教育局文件 访问量:4817

天津市津南区教育学会文件

津南教学会﹝20143

                                            

 

关于加强津南区基础教育学术诚信工作的规定

 

2005年区教育学会下发市教育学会《关于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津南教学会〔20051号)已9年有余,保证了教育教学论文的评选、成果认定及学术论坛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近来在学术活动中的抄袭剽窃、网文拼凑等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为端正学术风气,严肃学术纪律,树立良好师德,引导和鼓励广大干部教师加强理论学习,潜心学术研究,投身教学改革,促进学术交流,现就加强基础教育学术诚信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 完善学术成果申报手续

凡申报参加由区教育学会主办、承办的论文评审、成果认定、课题结题等学术活动,需履行下列程序:

1. 申报人在指定的相应位置签名,承诺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并愿对其承担责任。

2.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其申报的学术成果的真实性予以审查,通过审查的学术成果,由校级主管领导在指定的相应位置签名,单位盖章,承诺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并愿对其承担责任。

3. 区教育学会对申报的学术成果进行网上查重,通过者才能进入评审阶段。

二、建立学术诚信档案

建立学术诚信档案。申报人学术成果评审后,区教育学会将评定等级或处罚情况记入《学术成果诚信档案》,由区教育学会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备案保存。

三、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1.申报人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文字未注明出处、作者的;引用他人文章结构框架的;引用他人文章超过本文三分之一的视为剽窃或抄袭他人的违规行为。

2.专家评审组有证据说明申报人学术成果有剽窃或抄袭他人违规行为的,区教育学会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本人并进行核实,将核实的情况上报区教育学会。

3.凡经查实申报人确有违规行为的,即记入《学术成果诚信档案》;本人写出深刻的书面认识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和区教育学会存档,三年内不能参加区教育学会的学术活动;申报人所在单位写出整改方案交区教育学会存档,取消当年区教育学会先进单位参选资格;区教育学会将处罚结果通报区教育局相关科室。

四、本规定自二一四年十月一日实行,解释权属区教育学会。

 

                                          二一四年五月六日
编辑: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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