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教字〔2013〕5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绩效工资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转发区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津南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09]58号)和《关于转发区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津南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3]9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绩效工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绩效工资管理,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促进我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遵循原则
继续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即:多劳多得、质优多得、责重多得;继续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工资待遇能高能低原则;继续坚持向一线教师、优秀教师、班主任教师倾斜原则。
三、工资的构成、标准和发放办法
全系统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各学校要通过考核,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教职工,根据其岗位职级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其构成包括目标考核奖、各类人员津贴,超课时津贴和教育教学成果奖。
1.各类人员津贴
各类人员津贴包括班主任、中层及以上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津贴。
(1)班主任津贴
标准为每月400元。其中人均300元用于月考核,100元用于学期末考核。
(2)中层及副校级干部津贴
根据学校规模大小,中层干部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450元,副校长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0—500元。其中70%—80%用于月考核,30%—20%用于学期考核。
(3)年级组长津贴
根据学校规模设定年级组长津贴,标准为:4—5个班的年级组长每月100元,6—7个班的年级组长每月150元;8个班及以上的年级组长每月200元;年级班数在10个班以上的年级组长,其年级组长津贴比照中层副职的津贴标准执行。其中70%—80%用于月考核,30%—20%用于学期考核。
(4)教研组长津贴
标准为每月100元。其中70%—80%用于月考核,30%—20%用于学期考核。
(5)备课组长津贴
标准为每月50元,经考核后发放。
中层及以上干部、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一律从任职的下个月起开始享受相应津贴,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转岗的,从下个月起停发相应津贴。
2.超课时津贴
标准为每节课10元。
3.教育教学成果奖
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发放项目设定为:好课、优秀论文或论著、课题成果、优秀课件和教学效果奖。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目标考核奖
各单位扣除各项津贴及预留教育教学成果奖后,核算目标考核奖总额。其中目标考核奖总量70%—80%用于月考核,目标考核奖总量30%—20%用于学期考核。
党政一把手(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奖励性绩效工资仍由区教育局经考核后发放。
四、相关规定
(一)新入职教师
1.在见习期内执行定级工资的,应比照定级人员经考核发放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2.在见习期内,执行见习工资的,应按照见习工资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定级人员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
3.新入职教师和外省市(外区县)调入教师在进入本单位工作第一年的7月份享受同类人员目标考核奖的平均值;聘任到班主任等岗位的,应全额享受相应岗位津贴;8月份按照统一要求提取目标考核奖用于学期考核。
(二)借调人员
1.通过组织程序经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借调到本系统内的人员,享受的绩效工资基础性部分按月发放;奖励性部分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全额转至借入单位,由借入单位经考核后发放;未按上述程序借调到系统内的人员,只享受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不享受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
2.通过组织程序经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借调到外系统的人员,借调期间只享受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不享受绩效工资的奖励性部分;未按上述程序借调到外系统的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3.通过组织程序经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借调到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主抓学校业务(教学和德育)工作的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原单位一线教师目标考核奖的平均标准;其他人员享受原单位一般管理岗人员的目标考核奖标准。
(三)落聘人员
1.首次落聘人员,实行一年的托管期,在落聘托管期间参加津南区教育局组织的学习培训和实践活动,遵守相关规定,经考核合格享受绩效工资基础性部分,不享受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
2.第二次落聘人员,继续实行一年的托管期,在落聘托管期间参加津南区教育局组织的学习培训和实践活动,不享受绩效工资。
(四)休假人员
1.对于休病假的人员,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基础性部分的发放标准,参照休病假人员发放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根据各单位考核方案发放。
2.经批准休事假的人员,每月休事假累计超过3天(工作日)的人员,按照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绩效工资基础性部分;每月休事假累计超过10天(工作日)的人员,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未超过10天(工作日)的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由单位根据考核方案扣减。
3.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休产假的教职工休假期间绩效工资基础性部分全额发放,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享受相应岗位人员的目标考核奖的平均额度。休哺乳假的教职工休假期间绩效工资基础性部分全额发放,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用于月考核的部分。
4.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应积极采取治疗,每三个月对康复情况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所在单位,其工伤期间享受绩效工资基础性部分,奖励性部分只享受原对应岗位目标考核奖部分,不再享受其他各种津贴。
(五)超课时人员
各单位在不低于《教育系统教职工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实施意见》(津南教字[2009]41号)文件规定的工作量标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标准,超过工作量标准的部分按照教育局规定的超课时津贴标准发放津贴,同时,各单位可在学期考核方案中设定超课时加分项目,给予适当加分。凡是低于标准工作量的,当年不得计算为竞聘较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六)受处分人员
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的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按照如下原则发放:
1.受警告处分的,绩效工资基础性部分按照原标准发放。
2.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做出处分的下月起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按照60%发放;受降级、撤职处分的,从做出处分的下月起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按照新确定的职务的60%发放。
(七)非教师岗位人员
目标考核奖,要坚持一般管理岗位的发放水平不高于教师整体平均水平的80%,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发放水平不高于教师整体平均水平的70%。
(八)特殊情况人员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当月停发绩效工资。
1.接受停职检查、“双规”调查;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被逮捕、刑事拘留、被羁押;
4.被治安拘留、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
5.被劳动教养;
6.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
属于上述1至3项情形,经审查不构成犯罪且未给予处分的,在此期间停发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应予补发,奖励性部分按停发前的岗位同类人员的平均值补发;不构成犯罪但给予处分的,在此期间停发的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按照受处分人员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不予补发。
(九)其他规定
1.每年寒假(2月)和暑假(8月)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按月发放的班主任津贴、年级组长津贴、教研组长津贴、备课组长津贴、副校级及中层干部津贴依据考核照常发放,人均月目标考核奖与按月提取的目标考核资金捆绑使用,用于教职工学期考核。
2.今后随着绩效工资总量的增长,区教育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绩效工资各构成部分的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绩效工资管理工作。实施绩效工资关系到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既是教师队伍管理和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加强和完善绩效工资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确保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二)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规定。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认真把握政策,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严格落实绩效工资的构成、标准和发放办法,坚决杜绝超比例、超项目发放,确保绩效工资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坚持精简效能、按需设岗、按岗聘任、满量上岗。岗位的聘任要有利于人才资源优化配置,要优先保证一线教学岗位的实际需要,科学、规范确定非一线教学岗位比例。要以教职工主要工作岗位为基础,准确确定教职工的岗位类别。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激励导向作用。各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中,要将学期教学成绩作为教师学期末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并按优劣拉开档次。同时,将教材教法考试作为教师能力考核的要素之一,成绩不合格的教师,从当年9月份开始扣发月目标考核奖的20%,直至考试合格。
(五)月考核和学期考核要拉开档次,正态分布。
未尽事宜,按国家、市、区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绩效工资管理工作日程安排
2.各类人员绩效考核指标标准
2013年8月19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绩效工资管理工作日程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3年8月20日,部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绩效工资管理工作。
二、拟定方案: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绩效考核分配方案,经教代(大)会审核通过后,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三、审批方案:区教育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方案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审批完毕。
四、方案实施:各单位对区教育局批准的方案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14年2月正式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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